摘抄版房地产交易税费详览表,全面解读税费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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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房地产交易税费一览表,仅供参考:
| 税费项目 | 金额计算方式 | 纳税义务人 | 税率/费率 | |----------------|--------------------------------------------------------------|--------------|----------| | 契税 | 房屋成交价格 × 1%-3% | 买受人 | 1%-3% | | 土地增值税 | (房屋成交价格 - 土地成本 - 建筑成本 - 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买受人 | 30%-60% | | 印花税 | 房屋成交价格 × 0.05% | 买受人 | 0.05% | | 交易手续费 | 房屋成交价格 × 1% | 买受人 | 1% | | 房产证登记费 | 按照当地规定收取 | 买受人 | 按规定收取 | | 契税申报费 | 按照当地规定收取 | 买受人 | 按规定收取 | | 个人所得税 | 房屋成交价格 × 1%-3% | 买受人 | 1%-3% | | 营业税及附加 | 房屋成交价格 × 5.6% |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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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税费一览表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3-11-23  【字号:

  一、税款

序号

税种

计 算 基 数

收取对象

税率

征收依据

1

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转让方

5%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

转让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3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转让方

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4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转让方

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 2011 60号)

5

印花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转让方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受让方

0.05%

6

个人所得税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转让方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字〔2024〕328号)

核定:计税价格

1%、1.5%或3%

7

契 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受让方

1%、1.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8

土地增值税

计税价格

转让方

5%或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注:除特殊情形外,以上税种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窗口申报缴交。

  说明:

  (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二)增值税

  1、自2024年12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 2011 60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2、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3、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住房为1%,非住宅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1、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财税〔2008〕24号文执行。

  3、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

  (七)土地增值税

  1、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下情形可通过登记中心窗口申报缴纳:

  (1)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

  (2)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只扣除房产原值的“核实征收方式”;

  (3)企业之间直接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房产按原购买价扣除的(扣除项目详见本说明第4项)。

  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纳税人需在登记中心提交产权登记申请并缴纳其他税费后,再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后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的后续事宜。

  3、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4、企业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纳税人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2)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不动产证登记价格或在国土产权管理部门查询的原购买价格(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八)各项税款计征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金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8号令),向权利人按批复记载房价的1%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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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7-01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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