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维权如火如荼:这边厢首案胜诉 那边厢集中起诉

股民维权如火如荼:这边厢首案胜诉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维权活动也日益活跃。以下是对当前股民维权形势的简要概述:
1. "首案胜诉提振信心":近期,股民维权领域发生了首例胜诉案例,这为其他股民维权案件提供了积极示范。胜诉案例的曝光,不仅增强了股民维权的信心,也促使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2. "集中起诉成为趋势":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许多股民选择联合起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种集中起诉的方式,有利于提高维权效率,降低单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3. "维权途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诉讼途径,股民维权还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发声,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机构介入调查。同时,一些股民维权组织也应运而生,为股民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服务。
4. "监管部门积极响应":面对股民维权的高涨态势,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5. "法律不断完善":随着股民维权活动的深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例如,《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投资者保护条款,提高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总之,当前股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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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随着被监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措施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股民维权行动也是此起彼伏。如今,天目药业、京天利已经先后成为股民维权索赔的目标。“全国首例股民诉天目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最新进展,天目药业案出现首例股民胜诉。”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

在天目药业案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京天利正在遭遇逾百位股民的集体起诉。由于原告和被告律师对于京天利违规事件何时算揭露日时间点及索赔标准等存在明显分歧,如果调解不成,预计法院可能年底作出判决。

天目药业案迎最新进展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近日,全国首例股民诉天目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最新进展,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股民紫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天目药业应当赔偿紫先生损失10.16万元(包括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胜诉极大地鼓舞了广大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提醒符合条件、尚未起诉的股民尽快参与、依法挽回损失。”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

回溯之前的公告,2015年11月4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 号。在处罚公告发布后,杭州股民紫先生率先打响股民维权“第一枪”,委托厉律师向杭州中院起诉天目药业索赔损失。2016年3月9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包括:揭露日如何认定,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一审判决认定:天目药业的违法事实已经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判决天目药业赔偿原告全部损失10.1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索赔金额非简单

按当前账户盈亏计算

厉律师介绍,天目药业在2009年2月、2011年1月、2015年11月先后被证监会处罚三次,紫先生是第一个勇于起诉天目药业的投资者。截至2015年底,天目药业登记股东人数7589名,其中大量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不知道索赔权利、持观望心态。

“虽然天目药业上诉可能性很大,但我们有信心继续打赢二审,目前正在继续征集股民索赔,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及时参与,切勿错失获赔权利,”厉律师介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民均可以索赔:首先,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其次,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厉健律师特别提醒,索赔金额不是简单地按当前账户个股盈亏来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股民长期持股、当前账户有盈余也可以起诉获赔。例如,符合上述索赔条件二且长期持股的天目药业股民只要买入平均价高于基准价15.38元/股就可以参加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杭州中院此前曾经审理“杭萧钢构案”、“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华盛达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等多起重大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其中,杭萧钢构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150余位股民经杭州中院调解获赔1830万元。

百余位投资者

参与起诉京天利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京天利证券虚假陈述案也有重大进展。厉健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月中下旬密集安排京天利案开庭。截至23日已有数十起案件开庭完毕,另有部分案件还在管辖异议阶段。

维权股民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说,自从京天利2016年6月28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至2016年10月底,已有112位投资者参与起诉了京天利,合计起诉索赔金额为3748.72万元。

“从参与索赔的股民提交的对账单来看,多数索赔者买入京天利股票的时间是在2015年5、6月份,买入价大概是在每股260元左右,而在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达到历史最高价314.06元/股。每股京天利股票亏损100多元以上的比较常见。这些受损的投资者除了参与索赔,没有其他维权途径可走。”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

股票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京天利的股票维权才刚刚开始了四个多月。已经加入法院起诉程序的112位投资者只是众多京天利受损投资者中的一部分,还有若干投资者的起诉资料尚在准备之中,或者有的资料准备完备,待法院年底集中审判的压力过后再去办理起诉手续。

双方激辩:违规事件

何时算揭露日?

据了解,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律师对于京天利违规事件何时算揭露日时间点及索赔标准等存在明显分歧。原告代理律师臧小丽认为,京天利在2015年6月2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该日即为被告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该公告导致了京天利股价连续十二个跌停板,系京天利违规事件的首次揭露,2015年6月23日应为京天利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买入京天利股票,并且在该日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者应当获得赔偿。

而京天利方面的代理律师则不认可原告确定的这个揭露日时间点及索赔标准,而是坚持认为2016年1月26日公司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这一天才算是对京天利违法事实的全面揭露。

由于揭露日标准的确定意味着哪些投资者最终能够获得权利,因此法庭对双方争议的这个焦点尚未作出判决结果。但原告律师臧小丽表示,结合京天利的案件事实及法院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京天利公司的观点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在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获赔希望较大。

据悉,除了揭露日、基准日这个争议焦点以外,法庭还组织双方对其他四个方面进行了辩论,包括:京天利虚假陈述涉及的违规事项是否具有重大性;原告的经济损失与原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所说的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如果有对原告的损失有多大的影响;原告的损失用何种方法来计算等。如果调解不成,预计法院可能年底作出判决。

周靖宇/制图

发布于 2025-07-0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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