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规则修订后,开股东会流程与内容的新变化解析
《股东会规则》的修改可能会带来以下变化:
1. "会议通知方式":可能规定股东会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不再仅限于书面通知。
2. "会议召开形式":修改后可能允许股东会以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助于减少人员聚集。
3. "表决方式":可能增加电子表决方式,使得股东可以在不同地点进行表决,提高效率。
4. "会议议程":可能对股东会议程的设置和变更进行更详细的规定,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
5. "股东权利":可能对股东的权利进行细化,例如增加股东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提名权、罢免权等。
6. "信息披露":可能对股东会召开前后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加强,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情况。
7. "会议记录":可能对会议记录的保存、归档和查阅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 "表决规则":可能对表决规则进行修改,例如修改表决权比例、表决权行使方式等。
9. "临时股东会":可能对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以便股东更及时地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10. "违反规定的处理":可能对违反《股东会规则》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股东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变化
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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