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闲置银行卡换700元购物卡?揭秘这种套路可能让你触犯刑律
这种所谓的“闲置银行卡换700元购物卡”的套路,实际上可能是一种诈骗行为。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风险和原因:
1. "个人信息泄露":为了换取购物卡,你可能需要提供银行卡信息、身份证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会被用于非法用途,如盗刷银行卡、冒用身份等。
2. "诈骗行为":这种套路可能是一种诈骗手段,承诺的700元购物卡可能并不存在,或者需要你完成一系列复杂的操作才能拿到,最终可能一无所获。
3. "触犯刑律":如果这种活动涉及虚假宣传、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诈骗等违法行为,参与其中的人可能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防范措施:
- "谨慎对待陌生信息":对于此类看似“有利可图”的信息,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
- "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等敏感信息。
- "核实信息":在参与任何活动之前,要核实活动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或可靠的信息来源进行验证。
总之,这种套路可能存在风险,参与其中可能会触犯刑律。建议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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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一位网名为"优优"的女子(另案处理)称只需将银行卡交给她使用,卢某每月便可免费获得超市购物卡。当卢某问及使用银行卡的原因时,对方称系其参与网上赌球所用。为牟取非法利益,卢某先后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以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出借给对方使用,自己则获得价值700元的超市购物卡作为回报。
经查,卢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有五名被害人遭遇"杀猪盘"诈骗(一种网络诈骗方式,诈骗分子以恋爱交友为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伺机将其拉入博彩理财等骗局,进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将116184元转入卢某名下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卡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供他人转账使用,其名下账户共涉及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161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卢某负责提供银行卡账户等供上家转移犯罪资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卢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卢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据主办法官介绍,当今时代,信息网络的普及大大方便了工作和生活,但与此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2019年央行加大对买卖银行账户等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在惩戒期,手机银行转账、网上购物充值、微信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等已深入生活的消费方式,涉案人员再也无法使用。这就意味着,如果非法开办贩卖、租借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开户人不仅影响了自己的信用,还会受到信用惩戒或法律惩处。如果明知借用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达到特定情节的,银行账户出借人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切莫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些出售、出租行为不仅会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还会让自身成为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身陷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泥潭之中。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陆增安
来源: 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