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出租银行卡手机卡助骗徒行骗,涉案55万被判刑,法院终审结果揭晓”
关于两男子出租银行卡、手机卡导致多人被骗55万元的事件,法院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以下可能的情况和判决结果:
1. "犯罪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2. "案件事实":两名男子出租银行卡、手机卡,导致多人被骗,涉案金额55万元。
3. "法院判决":
- 如果法院认定两名男子构成诈骗罪,可能会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如下判决:
- "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罚金":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可能会判处罚金。
- "追缴、没收":法院可能会判决追缴、没收两名男子的违法所得,并返还给受害者。
4. "其他可能的情况":
- 如果法院认定两名男子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经营罪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请注意,以上仅为可能的情况和判决结果,具体判决还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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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导致多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走55万余元。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2名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的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二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万元。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2020年8月,祁某为赚取好处费,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等7张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后其工商银行卡被人用于收取被害人被网络诈骗后所支付的款项共计11.5万余元。
2021年7月,曾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等,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分子,并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将其两张银行卡信息及其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到一个名为“888棋牌”的赌博网站,并将收到的手机验证码发送给上游犯罪分子。最终这两张银行卡被上游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收取被害人被电信诈骗款项共计43.6万余元。
法院认为,祁某、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孙仁玲
来源: 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