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境内首发股票并上市企业可获400万元奖励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沈阳市政府出台了一项新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发展。以下是该政策的简要概述:
"政策内容:"
- 沈阳市将对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 奖励金额为400万元。
"目的:"
- 通过提供资金奖励,激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促进沈阳地方经济发展,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户。
"适用对象:"
- 在沈阳境内注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政策影响:"
- 这项政策可能会吸引更多有潜力的企业选择在沈阳上市,从而推动沈阳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 对企业而言,获得400万元的奖励将有助于缓解上市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加速企业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项简要的政策概述,具体实施细则、申请条件、资金拨付方式等可能需要参考沈阳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确保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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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正式发布,若干政策措施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优化沈阳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政策供给,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
促进金融机构
新兴金融业态聚集
《措施》提出,对引进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或设立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引进或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匹配的金融总部机构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对增设分行、分公司并在沈阳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鼓励发展金融科技,支持发起设立金融后援服务机构。对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或上市公司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金融创新能力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和金融研究院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和成果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由相关单位提报,市金融发展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重大金融科技项目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最高1000万/年的资金补助。
创投企业
天使投资个人可享税收优惠
《措施》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进行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所得比照经营所得征税,并按照市、区县(市)分成税收分别给予80%的奖励。
另外,《措施》还将通过各种补助的形式积极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在沈发展。
境内外上市
新三板挂牌均可获奖励
《措施》鼓励引进和设立股权、金融资产等金融要素市场,对引进和设立的全国性市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引进和设立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区域性市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400万元。对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完成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比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境外其他地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企业完成上市再融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成功登陆“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和融资2个阶段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股改已补助金额予以扣除);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措施》提出对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培训、融资对接等服务,并鼓励和支持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
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
最高可获300万奖励
《措施》鼓励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贷款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款0.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对保险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贷款”试点方面,积极搭建“核心企业—中征平台—金融机构”三方系统对接链条,对与中征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应收账款平台系统对接的核心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措施》还从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制定了奖励政策。
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 刘洋
(责编:王斯文、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