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保障全国医保无缝衔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公布,保障全国医保无缝衔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中国政府为解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而制定的政策。该办法于2009年1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
以下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流动就业的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转移接续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接续。
3. 转移接续程序: (1)参保人员应在流动就业前,向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2)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信息,传递至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传递信息后3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接续手续,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4. 转移接续待遇: (1)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2)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后,按照新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5. 监督管理: (1)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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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王美华)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问题。

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法对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作出的规定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发布于 2025-07-06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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