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营业部老总涉嫌违规操作,借二姨账户炒股巨亏263万,案发后称患精神性疾病

证券营业部老总涉嫌违规操作,借二姨账户炒股巨亏263万,案发后称患精神性疾病"/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里涉及到的是一起涉及证券交易的法律案件。以下是对该事件的简要分析:
1. "违法事实":证券营业部老总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这种行为属于非法操作。根据中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是违法行为。
2. "损失情况":亏损263万表明该交易活动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3. "案发后的态度":案发后,老总自称患有精神性疾病。在法律上,如果当事人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可能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以下是对该事件可能的法律处理步骤:
- "调查取证":首先,有关部门会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交易记录、账户信息、老总的健康状况证明等。
- "刑事责任":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老总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刑法,非法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可能构成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
- "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要求老总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 "精神疾病鉴定":如果老总声称自己患有精神性疾病,可能会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免除。
- "行政处罚":即使老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总之,这起事件需要通过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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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称四川证监局)禁入决定书2021年1号开给了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刘佳杰,刘佳杰因违规炒股在被处以3年市场禁入之外,还被罚没了143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佳杰借用二姨账户炒股亏损263万,但代人炒股违法所得350万。而面对监管部门的调查,刘佳杰自辩称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但监管部门认为其病情不影响本案违法性质的认定。

借二姨账户炒股亏损263万元,

被罚没1430万元

刘佳杰,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其于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2014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张某珍系刘佳杰二姨,刘佳杰实际控制和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382万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01万元。

此外,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合计成交金额超65亿元,获得违法所得350.64万元。具体来看: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数为43533笔,累计成交金额583346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许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343.76万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1993笔,账户累计成交金额31254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李某平”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319笔,累计成交金额1242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共委托交易5453笔,成交金额合计38823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综上,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所得350.64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对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刘佳杰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四川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显示,刘佳杰及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申辩称,刘佳杰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参考证监会相关处罚案例,拟定的处罚金额和市场禁入的决定过重,相关事实系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且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被处罚。

四川证监局表示,虽然采纳了刘佳杰及代理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但刘佳杰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采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刘佳杰的责任认定和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于 2025-07-0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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