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亏损争议,保底条款,有效还是无效的司法解读?

委托炒股亏损争议,保底条款,有效还是无效的司法解读?"/

委托炒股亏损的情况下,保底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可能影响保底条款有效性的因素:
1. "合同性质":如果委托炒股合同被认定为证券交易委托合同,则保底条款可能被视为违反了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效。
2. "法律法规":如果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3. "公平原则":如果保底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对一方极度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自愿原则":如果保底条款是在一方强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会根据上述因素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保底条款的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 "有效":如果保底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保底条款可能是有效的。
- "无效":如果保底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下签订的,那么保底条款可能无效。
总之,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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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朋友、熟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亏了算我的”,这样保本、保收益承诺,法律上称为“保底条款”,比如委托炒股,最后真的亏损了,那保底条款有效吗?法院认不认?答案可能因审理法院、案情不同而大相径庭!


保底条款是指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均收回部分或者全部投资款,甚至获取收益的条款。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无效说。部分法院认为,投资本具有风险,保底条款将本应由委托人承担的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受托人,违背“谁投资、谁收益、谁担风险”的市场投资基本准则,与社会公众对金融投资风险的基本认知不符。违反民法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由委托人承担后果的法律规定。此类条款,会诱导投资者将非理性的资金投入资本市场,扰乱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所以条款无效。

其二,有效说。一些法院认为,在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风险有合理认知情形下,受托人没有出本金,却具有通过委托理财方式获得高额收益的可能性,因此保底条款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没有显失公平。并且委托理财发生在特定个人之间,资金量通常不大,不会扰乱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自然人之间的保底条款可认定有效,受托人应按约定补足本金或者支付收益。


有这样一个真实案子,法院一审和二审对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观点就截然不同。赵某与吴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3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赵某将50万元股票资金账户交由吴某操盘,期限两年;期满后若有盈利双方平分,若本金不足,吴某需无条件地把本金补齐后再把账户交给赵某。协议签订后,赵某将其股票账户交由吴某操盘处理。吴某操作股票账户不久,微信提醒赵某“股市有风险,盈亏自负”,赵某回复要求“谨慎操作尽快回本”。协议期满时,赵某查询账户股票市值为0元,余额仅有1万多元。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补足40多万元本金。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背金融市场投资风险本质及交易规则,属于无效条款,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个人委托理财与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不同,所涉及资金数量一般比较小,对金融市场影响不大,吴某基于朋友关系临时性的委托理财,不同于需要特许经营的金融机构理财,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交易。根据民法的私法性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促进和鼓励交易的原则,应当肯定自然人进行委托理财的主体资格。吴某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经验,对保底条款潜在的风险也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导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应当予以尊重,认定保底条款有效,改判吴某向赵某支付40多万元本金。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机构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需经国家特许,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而金融机构的保底条款可能引发“刚性兑付”预期,危害金融稳定,因此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违反特许经营的规定,作为受托人与他人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自然人之间的小额委托理财若属于临时性、偶然性行为,并非以此为职业,资金规模小,并不涉及公众投资者,一般不会对金融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

但是即便是朋友、熟人之间的小额委托理财,保本、保收益条款也可能无效,投资风险永远与收益共存。委托他人理财前,务必认清风险,问问自己:如果这笔钱全亏了,我能承受吗?如果不能,谨慎签约。

发布于 2025-07-06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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