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警惕!这些过时避税手段切勿再尝试!

今日起,警惕!这些过时避税手段切勿再尝试!"/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避税手段,但它们可能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建议再使用:
1. "虚假发票入账":通过虚开发票来减少企业成本,以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 "现金交易避税":故意规避银行转账等正规交易方式,以现金交易为主,逃避税务监管。
3. "个人账户避税":将企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或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企业费用,以规避企业所得税。
4. "利用关联交易避税":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调节利润,降低税负。
5. "非法减免税":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贿赂税务人员等,非法减免税款。
6.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虚构条件以享受税收优惠。
7. "利用国际避税":通过在海外设立公司,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8. "虚构业务避税":虚构业务往来,如虚构销售、采购等,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9. "虚假列支费用":虚构业务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10. "隐瞒收入避税":故意隐瞒收入,如未如实申报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行为均违反了税法规定,存在法律风险。作为纳税人,应遵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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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税收征管日益严格、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下,企业和个人的税务合规性愈发重要。以往一些看似 “巧妙” 的避税手段,实则已游走在违法边缘,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给相关主体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今日起,以下这些避税手段千万不能再用了。

一、虚开发票抵扣成本

虚开发票是最为常见且严重的违法避税行为之一。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虚构业务、购买虚假发票等方式,增加成本或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虚开发票行为,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还将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某企业为减少企业所得税缴纳,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办公用品发票用于抵扣成本,经税务稽查后,不仅被要求补缴巨额税款和滞纳金,企业负责人还因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隐瞒收入不入账

有些企业或个人故意隐瞒部分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妄图以此逃避纳税义务。如一些电商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不将这部分收入在财务账目中体现;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以现金交易为主,对部分经营收入隐瞒不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大数据税收征管时代的到来,税务机关通过与银行、电商平台等多部门信息共享,能够更加精准地监控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情况,隐瞒收入的避税手段将无所遁形。

三、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特定行业、企业发展或扶持特定群体而制定的,但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享受优惠,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 “包装”。比如,一些企业通过伪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而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还有的企业虚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获取残疾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资格审核愈发严格,并且建立了事后监督检查机制,一旦发现滥用优惠政策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阴阳合同避税

在影视娱乐、房地产等行业,阴阳合同现象曾较为突出。交易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真实交易价格的 “阴合同”,一份为用于纳税申报等对外公开的 “阳合同”,“阳合同” 中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实际价格,以此降低应纳税额。以明星片酬为例,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将高额片酬以较低的合同金额申报纳税,逃避个人所得税缴纳。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阴阳合同中的虚假价格条款无效,税务机关将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核定应纳税额,并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如某知名影视明星因阴阳合同事件,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巨额罚款,对其个人事业和行业形象都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

五、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一些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合理交易,将利润从高税负企业转移至低税负企业,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例如,关联企业之间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原材料或低价销售产品,使利润在企业间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对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进行重新定价和纳税调整,企业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避税已难以得逞。

税务合规是企业和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合法纳税不仅是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需要,也是自身健康发展的保障。在面对税收问题时,应积极寻求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途径,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切不可再使用上述违法避税手段,以免遭受严重的法律制裁。

发布于 2025-07-06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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