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应届生考入邮政公司后入职遭拒,用人单位以身体条件不胜任为由引发争议

残疾应届生考入邮政公司后入职遭拒,用人单位以身体条件不胜任为由引发争议"/

残疾应届生考入邮政公司后入职被拒,这种情况涉及到劳动法和残疾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1.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用残疾人。 - 《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人身体条件不适合岗位要求而拒绝录用。
2. "用人单位的义务": -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 对于残疾应聘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使其能够顺利入职。
3. "应对措施": - 应届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 - 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可以联系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寻求帮助和支持。
4. "建议": -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审视招聘条件,确保其合理性,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用。 - 对于残疾应聘者,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适应工作。 - 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包容的就业环境。
总之,残疾应届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不公平待遇,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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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雷燕超 李睿阳 黄启鹏)下肢残疾的杨某科,是河南科技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在通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招聘考试后,与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2021年10月,杨某科毕业后来到公司报到时,却被通知取消录用,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杨某科身体残疾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条件。12月23日,洛阳市残联表示,将为杨某科提供帮助。

杨某科因下肢残疾坐轮椅。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下肢残疾应届生被通知录用后入职时被拒

2020年11月,大四学生杨某科通过校招,应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宜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宜阳县邮政分公司”)理财经理一职。通过线上考试后,接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邮政分公司”)通知,要求他于同年12月4日到郑州参加该公司组织的面试。

杨某科告诉新京报记者,面试当天,面试官曾问他为何坐着轮椅来到现场,他回称“自己一直就是这样。”面试结束后,河南邮政分公司以短信的方式通知杨某科,他已被录用。

2021年1月17日,尚未毕业的杨某科与河南邮政分公司网签了三方协议。7月15日,杨某科收到河南邮政分公司的通知,让其10月8日前到位于洛阳市的宜阳县邮政分公司报到。

然而到了10月8日杨某科报到时,负责此次统一招聘的河南邮政分公司却以人岗不匹配,其身体条件不允许为由拒绝杨某科入职。“公司建议我不要入职,说我的身体原因可能影响形象。”杨某科说。

12月23日,宜阳县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其并未收到上级洛阳市邮政分公司发来的杨某科录用名单,取消录用的原因听说是有残疾暂不让报到。

洛阳市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此决定由河南邮政分公司作出。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河南邮政分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确实向杨某科发过就业报到通知,但其他的情况不太清楚。

公司认为其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理财经理岗位

至于取消录用的原因,河南邮政分公司负责处理杨某科招聘事宜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科的身体条件无法胜任理财经理的岗位,而且其在面试环节隐瞒了长期无法站立行走的事实。“面试时他表示(残疾)是突发情况。”

对隐瞒的说法杨某科并不认可,要求对方提供音视频证据,工作人员表示暂无法提供。工作人员也未能出具杨某科身体不适应岗位的具体规定。

河南邮政分公司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理财经理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客户的开发维护,还有厅堂的引导服务等,杨某科的身体情况确实不具备履行工作内容的条件。

对于河南邮政分公司人事部门给出的理由,杨某科的父亲并不认可,表示有歧视残疾人之嫌。

“招聘信息上并没有标明不招残疾人,而且同批次的人都已经报到了,现在才说人岗不匹配,孩子还没有经过试用,就说胜任不了。”杨某科的父亲说。

杨某科称,其应聘时同时考上了研究生,因此前的录用通知,放弃了研究生学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宜阳县分公司。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专家认为杨某科受到就业歧视,当地残联将提供帮助

对此,新京报记者联系了两位长期从事残疾人及特殊人群就业发展和保障的权威法学专家,他们认为杨某科在此事件中,遭到了不公平待遇,甚至是歧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表示,残疾人就业和其他人就业是一样的,而且在法律上是给予特殊保障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让他们跟其他人一样正常进入社会生活,融入社会。

黎建飞强调,残疾人适应岗位与否,不是由用人单位来说的,除非法律规定某个特殊群体不适应从事某个岗位之外,否则其他人没有权利做判断。而根据劳动法及残疾人保障法相关条例,并没有禁止下肢残疾者从事理财经理岗位。

黎建飞认为,如果杨某科履职时有需要不同于其他人的外部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残疾员工提供无障碍工作环境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拒绝录用的理由。同时,杨某科被录用的岗位并无特殊性,因此拒录理由不成立。

另一名专家表示,并不存在隐瞒残疾情况一说,因为这在法律上对残疾人就业并没有限制,杨某科也没必要告知。甚至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环节,都不应该问关于是否“残疾”等带有歧视的问题。对于被取消录用的情况,专家表示杨某科可以走法律途径。

12月23日,洛阳市残联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将为杨某科提供帮助,并适时启动法律援助帮助解决问题。

编辑 刘倩

校对 危卓

发布于 2025-07-0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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