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解析,资格界定、时间范围与具体内容详述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的权利。以下是关于股东知情权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资格
1. 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的享有者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股人、增资时的认股人、受让股权的股东等。
2. 股东持股比例:一般而言,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知情权的内容越广泛。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3. 股东身份: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股东,也享有知情权。
二、时间范围
1. 公司设立阶段: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协议、决议等。
2. 公司经营阶段: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信息。
3. 公司清算阶段:股东有权了解公司清算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财产分配情况等。
4. 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股东知情权的时间范围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具体内容
1. 公司章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2. 公司决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3.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4.
相关内容: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会计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条第二款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该条为2017老会计法,新会计法已删除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表述。)
股东知情权,在本案中涉及了几个方面的知识点:一、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完毕能否影响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身份权利,而股东是否足额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所以是否足额出资并不能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二、新股东能否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相关材料?对于新股东能否查阅以前的公司材料,公司法中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应为自由。同时,如果不允许新股东查阅以往材料,也是对股东身份权利的侵害。所以,新股东还是可以查阅之前的公司材料的。看看法院的说理:公司法并没有禁止继受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材料。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与其他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不应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先后而予以区别对待。公司经营是一个整体的、动态的、延续性的过程,公司所作的经营决策与之前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各项决策均密切相关。而公司在新股东加入后的交易、管理、决策均受此前的经营状况所影响,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时亦以对公司整体情况的了解为前提。如果禁止股东查阅、复制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相关资料,则必然导致股东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整体真实经营情况,不利于对继受股东权益的保护。三、关于查阅公司哪些材料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并详细列举了细分材料(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辅助性账册以及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凭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告的请求均得到了支持。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会计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条第二款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该条为2017老会计法,新会计法已删除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