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券商禁用大V引流开户,直播平台严控奇装异服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里可能是指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近期出台的新规定,旨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下是对这两项新规的简要解读:
1. "券商不得通过大V引流开户":
- 这项规定可能是指证券公司不得利用知名网络大V(意见领袖)进行开户推广。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大V利用其影响力误导投资者,诱导他们开户并进行交易,从而可能产生不正当利益输送。
- 目的是确保开户过程的真实性和投资者的知情权,避免投资者因为受到不实信息的影响而做出投资决策。
2. "直播不得奇装异服":
- 这项规定可能是指证券公司或证券分析师在进行直播时,不得穿着奇装异服。这可能是因为监管机构认为,直播的形象应当专业、严肃,以保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
- 同时,这一规定也可能是为了避免直播内容过于分散注意力,确保直播内容的质量和专业性。
这两项新规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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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界面新闻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近日,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通报,对券商和“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监管层指出,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一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 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 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文件指出,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二,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 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 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二、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三、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四、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文件指出,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直播展业的管理,完善内部管控机制,事前对直播内容进行把关,做好内容管理;事中对直播进行监测监控, 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直播中出现违规情况的,及时启动内部问责机制。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强化合规意识、树立责任意识,自觉维护个人、公司和行业声誉。发现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形成警示效应。
第三,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
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 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券商利用“大V”进行开户引流,在业内其实早有实践。大约五六年前开始,券商已纷纷成立网络金融部门,负责利用互联网进行开户引流,其中与“大V”合作引流是其重要业务。不仅如此,中小V也成为券商或是第三方的签约对象。
有行业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直言,此前各家券商就利用营业部广泛覆盖各种“大V”,券商每获得一个新开有效户,大V可获得300元-500元激励。
现在看来,券商利用“大V”进行开户引流将成为过去式。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