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执?揭秘如何追加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新途径
如果公司没有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股东出资不足: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 证明股东有财产: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前,需要证明股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通过调查股东的个人财产、收入、投资等方式获取证据。
3. 提起诉讼: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据;
(2)股东出资不足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3)股东有财产的证据。
4. 法院审查:法院将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将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5. 执行程序:法院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依法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以清偿公司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诉讼过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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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司欠付员工王某工资3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名下基本没有财产。王某想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吗?如果可以,法律程序如何启动?
一、执行阶段
王某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和执行法官进行不断的沟通,主要沟通执行案件的进度、执行裁定书内容的详细书写。如有可能,与承办执行法官的沟通,请法官在裁定书中详列列明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公司如果不申报财产、承办法官通过哪些部门进行了全面资产核查、法官如何实地调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以及公司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况,请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二、执行异议什么是执行异议?案外人或当事人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可以向执行法院的立案庭提交异议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据材料,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申请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由执行法院主动启动追加被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立案之后,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相比较诉讼的实质审查,执行法官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服的,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别说明: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诉前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时效很重要)。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审查当事人执行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适用普通程序,需要提交《起诉状》。此前接触到的案例中,如果法院认为股东有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股东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这样,王某向公司讨债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向股东进一步催讨。
四、适用的四种情形
1. 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2.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4. 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