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游乐园门票却进不了园,如何维权及应对攻略
如果您购买的二手游乐园门票无法进入园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 "联系卖家":首先,与您购买门票的卖家联系,说明情况。询问是否是因为门票信息填写错误、门票已过期、或者门票已被使用等原因导致无法入园。
2. "核实信息":检查您收到的门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包括门票类型、有效日期、入园人数等。
3. "沟通解决":
- 如果是卖家失误,如门票信息错误或门票本身存在问题,卖家可能需要提供解决方案,比如重新提供有效的门票或者退款。
- 如果是门票已过期或已被使用,通常这类门票在购买时就应该注意。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责任。
4. "联系游乐园":如果卖家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联系游乐园的客服,提供购买凭证和门票信息,说明情况。游乐园可能会要求您提供购买证明,以核实门票的真实性。
5. "法律途径":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且损失较大,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收集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沟通记录等,向消费者协会或法院提起投诉或诉讼。
6. "避免类似情况":在购买二手门票时,务必仔细核实门票信息,选择信誉良好的卖家,并了解相关退换货政策。
总之,遇到此类问题,保持冷静,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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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林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肖某购买“蓝精灵乐园年卡”并支付货款799元。肖某向林某发送“蓝精灵乐园年卡”的核销二维码,且承诺该二维码在2024年2月前均可核销使用。2023年12月17日,林某持该年卡二维码至“蓝精灵乐园”欲核销使用,却被园方告知该二维码已被他人使用,林某无法入园。林某随即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联系肖某要求处理,并要求肖某赔偿其当日重新在乐园购买的门票费。然,肖某并未退款且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将林某拉黑。林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肖某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

图片由AI生成
诉 原告诉称: 原告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交易“蓝精灵乐园年卡”的过程中已履行自身义务并支付了799元的货款,但被告交付的核销二维码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应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蓝精灵乐园年卡”货款799元。
辩 被告辩称: 原告已于2023年11月21日确认收货,即双方交易成功。12月17日,原告联系被告称年卡无法使用,要求退款的同时还要求赠送两大一小价值355元的门票。被告作为携程的分销商,经与携程客服确认发现原告购买的年卡已经在11月26日被核销,该日期在原告购买之后,故被告出售的卡本身没有问题,原告的行为属于勒索行为,不同意返还货款。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作出如下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的某二手交易平台交易记录及扣款记录所证实。现原告购买的商品无法正常使用主张解除合同及退款,均于法有据,闵行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某二手交易平台已确认收货为由拒绝退款,但上述确认收货行为实为平台系统之设置,而被告在事发当天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亦明确表示同意退款,故对于被告该项辩称,闵行区人民法院不予以采信。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年卡已在原告购买后核销使用,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次核销系由原告操作,故对于被告该项辩称,闵行区人民法院亦不予以采信。
综上,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9元。

近年来,二手交易平台已成为消费者购买优惠卡的热门渠道。其低价优势与便捷性吸引大量用户,但虚拟商品特性也衍生出独特风险,交易环节中信息不透明、验证机制缺失等问题,使得优惠卡成为二手交易平台纠纷率较高的品类之一。
对此,法官提醒: To 二手平台买家: 验证为先,防止失效卡。在交易优惠卡等类似虚拟权益类商品时,要全程通过平台渠道沟通,交易过程留痕。一方面要求卖家提供优惠卡的完整购买凭证、有效期、使用范围。另一方面要求卖家明确承诺“未绑定、未使用”并文字确认。收到核销二维码后或者卡密后,立即登陆官方渠道验证,确认可用后再确认付款。
To 二手平台卖家: 不销售来源不明的“内部卡”“测试卡”,避免此类卡被批量回收的风险。标注完整的商品信息,例如卡类型、面值、有效期。如果商品的来源是二手转赠卡,需说明来源的合法性和转让规则。如有交易后无法正常使用的商品,需积极进行售后,自觉承担相应义务,主动解决问题,避免纠纷。
To 二手交易平台: 强化虚拟商品管控。一是完善优惠卡类商品的发布规则,对高频发布虚拟卡的账号进行实名认证以及人脸识别的双重认证;二是建立优惠卡交易保障机制,买家确认优惠卡可用后,延迟24小时向卖家放款;三是优化纠纷仲裁策略,对于因无法使用优惠卡而产生的争议,优先保障消费者权益,向卖家追责由其举证,例如要求卖家提供官方后台截图,查看使用情况。

详情请点击:二手平台买的乐园卡没用就“失效”,已确认收货还能退款吗?|闵法拍案

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初审:方佳璐
复审:何婷婷终审:刘垦博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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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的某二手交易平台交易记录及扣款记录所证实。现原告购买的商品无法正常使用主张解除合同及退款,均于法有据,闵行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某二手交易平台已确认收货为由拒绝退款,但上述确认收货行为实为平台系统之设置,而被告在事发当天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亦明确表示同意退款,故对于被告该项辩称,闵行区人民法院不予以采信。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年卡已在原告购买后核销使用,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次核销系由原告操作,故对于被告该项辩称,闵行区人民法院亦不予以采信。
综上,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9元。

对此,法官提醒:


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初审:方佳璐
复审:何婷婷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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