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因未及时报送关联关系说明遭江苏证监局警示

力星股份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因未及时报送关联关系说明遭江苏证监局警示"/

力星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关系说明等事宜,触及了相关违规规定,因此收到了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这种情况通常表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未按规定披露,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罚款等。
江苏证监局发出警示函,一方面是对力星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警示,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提醒,要求他们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对于力星股份来说,收到警示函后,应当认真反省,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同时,投资者也应关注公司后续的整改情况和信息披露,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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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股份9月13日公告,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祥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施祥贵关联自然人在公司客户斯凯孚集团下属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客户为公司关联方,各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168.70万元、2931.63万元3118.62万元、2783.38万元和2142.44万元。

施祥贵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述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21年8月20日才补充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发布于 2025-07-0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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