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两部门联合发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保障跨区域参保人员权益

国家两部门联合发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保障跨区域参保人员权益"/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能够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明确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转移接续条件
1.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且在转入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 参保人员因转学、转业、退职、退休等原因,需要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转移接续程序
1. 参保人员向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2. 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后,与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 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信息转移至转入地。
4.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及时向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四、待遇享受
1.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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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彭韵佳、沐铁城)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线上和线下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有关待遇衔接等。

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明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并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办法还对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二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为给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办法规定参保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且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下方的地方网厅入口提交申请,也可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发布于 2025-07-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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