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股东身份者,如何认定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法律,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种支配力可能通过股权控制、协议控制、人事控制等多种方式实现。是否能够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股权比例":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掌握了公司决策权,比如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等方式间接控制公司,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2. "协议控制":如果通过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实际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比如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也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3. "人事控制":通过在公司中担任关键职务,实际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也可能被视为实际控制人。
4. "财务控制":如果通过财务手段对公司施加控制,如通过贷款、担保等方式,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5. "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控制、品牌控制等。
在实践中,是否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形:
- "一致行动人":即使不是股东,但如果与公司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共同实际控制公司,那么也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 "表决权委托":如果非股东通过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从而间接控制公司,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 "其他控制方式":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如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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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
鲁法案例【2025】294
(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A公司系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王某,吴某系王某之子,在A公司任副总经理,安某系A公司会计。张某为D公司股东,与D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配偶关系。2019年3月12日,张某与吴某添加微信,在微信沟通业务中均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交流。款项支付时,除A公司付款外,吴某、安某个人曾向张某支付过货款。张某与吴某款项结算开具票据时,吴某以A公司的名义、张某以D公司的名义开票结算。2021年1月5日,张某与安某建立工作群,对其与吴某之间的义务往来进行沟通交流。2022年1月6日,安某代表吴某在工作群中与张某进行对账,确认了吴某欠张某162351.56元。后安某于2022年9月10日支付20000元,上述欠款尚有142351.56元未付。经多次催要,吴某不再支付欠款,D公司向法院起诉吴某、A公司、王某要求偿还欠款。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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