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600万外币终身寿险保单变更要保人 国税局追补赠与税35万元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近日揭露一起补税案例,民众 A 君于 115 年将价值 600 万元的保单要保人变更为女儿,因未依规定期限申报赠与税,除被要求补徵 35.6 万元的赠与税额外,还面临裁处罚锾。国税局强调,变更保单要保人本质上属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偿移转,在法律定义上即为赠与行为。纳税义务人应在保单变更日后 30 日内,针对保单价值準备金超过当年度免税额 244 万元的部分主动申报,以免因一时疏忽而增加额外的财务负担与处罚。

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 4 条第 2 项之规定,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并经他人允受后生效的行为。实务上,许多父母在投保初期以自己为要保人,并指定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随着子女成年或具备经济能力,父母常会将要保人名义变更为子女,认为这仅是单纯的行政更名或权利交接。然而,从税务角度来看,保单变更日当天的保单价值準备金,即代表该权利的经济价值,一旦完成更名,便形同将该笔资产无偿赠与给子女,必须依法课徵赠与税。
以北区国税局此次公布的案例为例,A 君于 110 年投保外币终身寿险,原本由本人担任要保人。他在 115 年 1 月将要保人变更为其女儿 B 君,由于 A 君主观认为这只是保单内容的变动,不涉及现金提领或支付,因此并未向所辖国税局进行赠与税申报。国税局后续查核发现,该保单在变更日之价值準备金已达新台币 600 万元,远超过 115 年度赠与税免税额 244 万元的标準。计算后,国税局除了要求补缴 35.6 万元的税款,更因其未尽申报义务,併同处以罚锾。
国税局特别提醒广大保户,在规划家庭资产移转或保单内容异动时,务必先行向保险公司查询该保单在当下的价值準备金。若资产价值超过年度免税额,请务必在契约变更后的 30 天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程序。
为了鼓励民众自首补正,税法也设有配套措施,若原要保人在未经他人检举、且税捐稽徵机关尚未展开调查前,主动向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仅需加计利息即可免予处罚。民众若对保单赠与申报有任何疑义,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洽询,确保资产传承过程合法且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