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算错、遇假日延后发都违法!劳部揭6大发薪NG态样 最高罚100万
劳动部今 (16) 日提出常见雇主给付工资违反劳动基準法六大态样,提醒雇主工资是劳工最重要的核心劳动条件事项,应确实遵守劳动基準法规定,以及劳动契约约定的数额与期日给付劳工,避免因不慎触法而面临最高 100 万元罚锾。
劳动部特地提出与工资发放及计算有关的常见 NG 态样。
第一,工资未达最低工资。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最低工资为新台币 29500 元,每小时最低工资为 196 元。实务上部分雇主与劳工约定按日计薪,例如 1 天工作 8 小时薪水 1000 元,换算下来每小时工资仅 125 元,已明显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另外,如保全人员等劳动基準法第 84 条之 1 指定工作者,其最低工资应按超过法定正常工时比例增计,若仅给付 29500 元亦属违法。
第二,未依约定日期给付工资。劳雇双方应明确约定工资给付方式与日期,且给付频率不得低于每 1 个月 1 次。常见错误为劳工离职时迟发薪水,或擅自将汇款改为要求到公司领现金,甚至是遇假日、过年期间逕自延后发放。发薪日若遇假日,应事前与劳工明确约定,未经劳工同意,最迟应于约定的给付日发给;离职劳工工资若无法立即结清,最迟也应于原约定给付日给付。
第三,逕自扣发工资或薪资短少。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雇主常因劳工未返还制服、车祸衍生的车损或罚单、迟到数分钟等原因,逕自于工资扣发相关费用。劳动部强调,劳雇双方如对罚款或赔偿责任有争执,雇主不能直接扣发或少给工资。
第四,未置备工资清册、未发放劳工工资各项目计算方式明细。雇主除应置备劳工工资清册外,每月给付工资时应主动併同提供计算明细,不可被动等劳工要求才发给。提供型式包含纸本、电子资料传输或其他劳工可随时取得及列印的资料。
第五,未依法给付延长工时工资。劳工加班原则上应给付加班费,除非劳工有意愿选择补休并经雇主同意,雇主不得片面规定一律只能补休。此外,核计加班费的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应将全勤奖金、夜班津贴等符合工资定义的给付列入计算,且加班时间应计算到分钟,不得以未满半小时为由拒绝给付或捨去小数点。
第六,未依法给付国定假日出勤工资。雇主徵得劳工同意于国定假日出勤,当日工资应加倍发给。对月薪制劳工而言,在工作时间 8 小时以内者,除假日当日工资照给外,应再加发 1 日工资,而非以出勤时数计算;超过 8 小时部分,则应依法令规定之费率加给加班费。
劳动部提醒,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依法最高可处 100 万元罚锾,并公布事业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部 1955 专线申诉,查证属实将依法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