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车出租新规,须揭示投保、租借前教操作
交通部近日公告修正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微型电动二轮车出租人应揭示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租借前须教导操作,违者处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罚锾,即日生效。
微型电动二轮车儘管早已纳管强制挂牌,且须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及登记、领用、悬挂牌照后,才能行驶道路,但观光景点仍频传事故,部分业者未投保,导致民众发生事故后求偿无门。
交通部文字说明,8月27日公告修正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应记载事项第2点、第7点,并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说明,此次修正主要是因应微型电动二轮车已纳入管理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并考量已有租赁使用情形,因此配合修正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相关规範,以强化租借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障。这次修正则将相关要求纳入定型化契约规範,以督促出租人落实租借前的安全教导义务。
交通部指出,这次增订微型电动二轮车出租人应揭示已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并要求出租人于租借前教导使用者车辆操作方法。
交通部表示,若微型电动二轮车租赁业者在出租前,未教导驾驶人车辆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驶规定,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2条之2规定,可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
(作者:黄巧雯;首图为示意图,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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