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前员工因违规炒股被重罚,5年内非法交易近8亿,以“家庭经济困难”辩解

国信证券前员工因违规炒股被重罚,5年内非法交易近8亿,以“家庭经济困难”辩解"/

国信证券前员工因违规买卖股票被处罚的消息引起了公众关注。据报道,该员工在5年内累计违规买卖股票近8亿元,最终被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员工辩称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但这并不能成为其违规行为的借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个人或机构在股票市场中的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规买卖股票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还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该员工辩称“家庭经济困难”,虽然同情其境遇,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个人经济状况如何,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在股票市场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不仅会损害个人利益,还会对整个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此次处罚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理性投资,切勿违规操作。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总之,国信证券前员工违规买卖股票被处罚的事件,再次强调了法律在股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希望广大投资者能够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股票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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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没近90万。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主角胡剑峰曾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胡剑峰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规买卖股票等行为,被广东证监局警告并罚款。

根据处罚书,2004年4月8日,胡剑峰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8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胡剑峰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胡剑峰先后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分公司任投资顾问。

处罚书显示,胡剑峰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罗某莲、陈某祥、王某良、严某超等四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另外,胡剑峰还利用其岳父“刘某燊”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时间财经根据处罚书金额统计,从2014年-2019年,5年间,胡剑峰共累计买卖股票近8亿元。

事实上,去年8月,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就存在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客户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通报。通报显示,经查,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存在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客户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

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注册资本82亿元;员工总数10587人;在全国119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2家分公司、165家营业部。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194.5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549.03亿元。

5年累计买卖近8亿元

胡剑峰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罗某莲、陈某祥、王某良、严某超等四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从2014年-2019年,5年间,胡剑峰共累计买卖股票近8亿元,获取违法所得合计41.45万元。

胡剑峰私下接受罗某莲委托,于2014年3月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利用“罗某莲”普通证券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约1.95亿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92亿元。根据胡剑峰与罗某莲关于按照“罗某莲”证券账户获利金额的10%获取收益分成的协议,胡剑峰先后于2014年9月3日、2015年1月14日获取罗某莲支付的收益分成合计39.5万元。

胡剑峰私下接受陈某祥委托,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利用“陈某祥”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约1.40亿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约1.47亿元。胡剑峰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

胡剑峰私下接受王某良委托,于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利用“王某良”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约6516万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约4232万元。胡剑峰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

另外,胡剑峰私下接受严某超委托,于2015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利用“严某超”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39.9万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0.3万元。胡剑峰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

胡剑峰在私下接受上述四人委托买卖证券期间,根据对应证券账户的成交情况,获得交易佣金提成合计约2万元,亦属违法所得。

此外,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除了代客理财外,还利用其岳父证券账户进行违规炒股。刘某燊系胡剑峰的岳父,其名下“刘某燊”证券账户于2008年9月16日在国信证券南海大沥证券营业部(后更名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开立。

“刘某燊”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胡剑峰实际控制并使用,主要通过胡剑峰名下或其管理控制的手机、胡剑峰办公电脑进行申购新股和决策下单交易。“刘某燊”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胡剑峰。

2008年9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胡剑峰控制使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成交金额累计约945万元,亏损约32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罗某莲等四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获取违法所得合计41.45万元,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当事人胡剑峰在陈述申辩中,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对违法所得及处罚幅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一是其是基于罗某莲的要求代为买卖证券,罗某莲向其转账的39.5万元系赠款,其已在2016年分三次归还罗某莲合计40万元,实际上没有取得获利。二是其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巨额罚款。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最终,广东证监局对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45万元,并处以41.45万元罚款;对胡剑峰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1.45万元,并处以46.45万元罚款。(北京时间财经 李洪力)


发布于 2025-07-0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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