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判断关联交易的真相与策略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依据":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关联的自然人;
- 关联的其他企业。
2. "交易性质":关联交易可以是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也可以是担保、提供资金支持、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
3. "交易金额":交易金额的大小通常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交易金额较大时更容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4. "交易频率":如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频繁,也容易被视为关联交易。
5. "交易条件":关联交易通常涉及到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因此,交易条件与市场公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时,更容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6. "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
- "交易双方":如果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则该交易很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 "交易价格":如果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则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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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这个概念在财税实务中常会见到,但不少人对关联交易并不能够清晰的界定。
关联交易就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常见的关联交易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等。
关联交易,常会表现出以下特征,首先,交易主体之间在关联性,其次,往往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一旦主观条件具备,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最后,就是关联交易可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
由于以上特征,关联关系的判断在经济业务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在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文件中均有相关的规定,且不尽相同。以下分别进行分析。一、公司法中对于关联关系的规定
对提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三个相对不容易把握的概念,在第二百一十六条进行了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另外,《民法典》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其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与《公司法》的内容一致,不再展开说明。综上所述,公司法定义了关联关系,列举了关联关系的情形,也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认定,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应在董事会回避表决。从而防范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防止侵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中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

三、税法中对于关联关系的规定

国税发2号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目前该条款已更新为国税【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规定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所谓关联关系是指: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另外,国税【2017】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四、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五、总结以上分别从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四个角度梳理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四者的口径不尽相同,侧重点也不同。综上所述,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般涉及产权控制、技术控制、供产销业务控制、人事关系等四个方面,现就从这四个方面对比以上四类口径下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的差异,列表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