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判断关联交易的真相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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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依据":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 关联的自然人; - 关联的其他企业。
2. "交易性质":关联交易可以是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也可以是担保、提供资金支持、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
3. "交易金额":交易金额的大小通常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交易金额较大时更容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4. "交易频率":如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频繁,也容易被视为关联交易。
5. "交易条件":关联交易通常涉及到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因此,交易条件与市场公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时,更容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6. "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
- "交易双方":如果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则该交易很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 "交易价格":如果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则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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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这个概念在财税实务中常会见到,但不少人对关联交易并不能够清晰的界定。

关联交易就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常见的关联交易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等。

关联交易,常会表现出以下特征,首先,交易主体之间在关联性,其次,往往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一旦主观条件具备,又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最后,就是关联交易可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

由于以上特征,关联关系的判断在经济业务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在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文件中均有相关的规定,且不尽相同。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公司法中对于关联关系的规定

公司法中有两处提到对“关联关系”的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一条中首次出现,原文如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第四章第五节第一百二十四条针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也有提到“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是针对关联关系的应用说明,那到底什么情形要界定为关联关系,在第十三章附则中进行了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对提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三个相对不容易把握的概念,在第二百一十六条进行了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另外,《民法典》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其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与《公司法》的内容一致,不再展开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法定义了关联关系,列举了关联关系的情形,也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认定,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应在董事会回避表决。从而防范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防止侵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中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但上交所、深交所、创业板又有文件分别规定了关联关系界定的口径,大部分的条件是一致的,但是对其他法人是否属于关联方的界定上,有细微差别。

其中深交所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一致,口径最严。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一致行动人都界定为关联方;上交所不含“一致行动人”;创业板不含“其他组织”;科创板则强调“直接持有”,同时也不含“一致行动人”。除了该条区别,其他共同的界定条件如下:

(一)关联自然人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 关联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税法中对于关联关系的规定

由于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特别纳税调整等都有相应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所得税》第41条同时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因此,虽然关联,但如果价格公允,业务合理,也不需调整,但公允合理性需要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支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关联关系的界定着重强调影响力,同时给出了相应的量化标准。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其他税务法规规定

国税发2号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目前该条款已更新为国税【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规定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所谓关联关系是指: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另外,国税【2017】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四、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36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五、总结

以上分别从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四个角度梳理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四者的口径不尽相同,侧重点也不同

综上所述,对关联交易的认定一般涉及产权控制、技术控制、供产销业务控制、人事关系等四个方面,现就从这四个方面对比以上四类口径下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的差异,列表如下:



发布于 2025-07-0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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