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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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概况
1. 基金名称: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代码:000780
3.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4. 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业绩
1. 净资产规模:截至2018年6月30日,基金净资产规模为人民币XX亿元。
2. 单位净值:截至2018年6月30日,基金单位净值为人民币XX元。
3. 净收益:截至2018年6月30日,基金净收益为人民币XX亿元。
4. 收益率:截至2018年6月30日,基金收益率约为XX%。
三、投资组合
1. 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债券投资为主,辅以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策略,以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 投资组合结构: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占比约为XX%,股票占比约为XX%,货币市场工具占比约为XX%。
3. 主要投资品种: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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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下转D42版)

2018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8月27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2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2月27日,建仓期为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3年8月30日正式成立。公司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管理的基金共有八只,分别是: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上银慧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上银鑫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一般情况下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实施细则、《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管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无违法违规、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和人工等方式在各个环节严格控制交易的公平执行,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非公平交易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不存在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8年上半年,我国经济整体震荡走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均呈现下行趋势,进出口增速则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而不太稳定。年初以来拖累经济下行的主要是基建投资,下行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主动基建投资的动力趋弱,并且对融资行为管控加强。消费自年初以来持续下行,主要受购房挤出效应影响,同时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也下行至GDP增速以下,导致消费乏力。另外在供给侧改革和环保督察的影响下,企业经营出现分化,其中大型企业经济持续向好,小型企业生存环境恶化,这一情况可能对经济活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但经济增长也表现出一定韧性,一是房地产投资保持平稳,近期地产销售又有所回暖;二是制造业投资小幅回升,从行业看结构有所改善。向后看基建的托底作用趋弱,进出口面临一定不确定性,预计经济整体呈现平稳回落的趋势。

上述背景下,2018年上半年央行通过逆回购+MLF,以及降准置换部分MLF来向维持市场流动性的宽松状态。利率债收益率先下行后维持震荡,其中第一阶段的下行主要是由于流动性超预期宽松,而第二阶段的震荡则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首先经济基本面出现回落,尤其是社融融资规模的快速下滑引发经济下行的担忧,这导致收益率难以大幅上行,但同时海外货币政策处于收缩环境中,美债收益率的上升也制约了收益率的下行空间。

另外,今年上半年,信用债市场历经了一个观望、下行、再分化的过程,市场主导因素从年初的监管政策、一季度的流动性、切换到如今的信用风险事件上。尤其进入5月以后,在宏观去杠杆背景下,由于投资约束及非标、股权等融资渠道收紧,结合部分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或流动性管理不佳,导致信用事件频发、违约风险加大。

上述背景下,本基金适度提高了杠杆水平,增加了高等级信用债配置,并提高信用风险控制力度,保证产品收益率稳步增长。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3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16%,基金投资收益高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年内MLF到期规模较大,带来一定流动性压力,为维持流动性合理稳定,预计降准置换MLF还会出现,但考虑到央行扩大MLF抵押品范围,MLF 续作仍具有长期性。去杠杠的成效进一步显现,银行主动负债意愿趋于平稳,金融机构信用扩张放缓。但是社融的超预期下降为后续中国经济增长埋下了隐患,同时信用风险事件频发也容易影响市场的稳定性,因此预计下半年货币政策稳健中性的基调保持不断,但在边际上会略有放松。

同时,目前利率债收益率处于去年二、三季度的震荡区间中,继续向下需要找到突破点,包括央行对经济下行的容忍下限、市场需求的改善等。从前者来看,目前市场对央行的预期仍然不是很明朗,需要继续等待货币政策主要目标发生切换。从后者来看,三季度债券供给压力不容忽视,而配置力量相较去年有所变化,表现为广义基金增持力度减弱而券商、保险以及境外机构增持力度增强,向后看短期内配置力量的改善有限。另外美国经济持续向好,下半年加息也可能导致美债收益率震荡上行。

另外,由于当前信用债投资机构的风险偏好趋于一致,对民企产业债、低评级城投债、中小地产债均采取规避态度,导致信用等级分化,一二级市场整体清淡。未来应密切关注市场整体情绪及相关政策引导,以防对企业形成负反馈效应。

因此,本基金仍将保持高评级的防守策略,优先选择高评级信用债,同时对上市公司高质押率问题及城投合规性问题予以高度关注。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本公司制订的《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业务管理制度》、《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地控制基金估值流程。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投资副总、督察长、分管运营总监、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基金会计代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及监察稽核部代表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防止估值被歪曲进而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或基金资产在采用新投资策略和新品种时,估值委员会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并在不适用的情况下,及时召开估值委员会修订相关估值方法,以确保其持续适用。涉及估值政策的变更均须经估值委员会决议批准后执行。

在每个估值日,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最新的估值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品种进行估值,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则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对外公布。

上述参与估值流程人员均具有估值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依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向全体份额持有人进行过一次利润分配。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6月25日,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0.170元,发放红利42,670,000.00元,全部皆为现金红利,无红利再投资份额。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需要在本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8年上半年度,基金托管人在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8年上半年度,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进行过一次收益分配,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42,670,000.00元,分配金额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2018年上半年度,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69元,基金份额总额2,510,000,000.00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2月27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本报告期的利润表无同期可比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2月27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本报告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同期可比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60号文)批准,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17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5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期间公开发售,设立时募集的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510,000,000.00元。根据《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为人民币0.00元,折算为0.00份基金份额。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2,510,000,000.00元,折合2,5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上银聚增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现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如下: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应收款项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基金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金融工具,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外,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金融工具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本基金不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 (累计亏损) "。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债券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如适用) 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6.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税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b)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 (以下称管理人) 运营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债券收入免征增值税。

(c) 对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d) 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 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分别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费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孙公司上海骏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已与本基金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6.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6.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当年天数。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结构。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交通银行投资本基金所采用的费率适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结构。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除上表列示的金额外,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552.86元,2018年6月30日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1,850,219.42元。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2月27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本报告期的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产生的利息收入无同期可比数据。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购买其承销证券的情况。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下转D42版)

发布于 2025-07-0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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