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和保证人并存,债权人能不能随便选择?
一、担保物和保证人并存,债权人能否随便选择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取决于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物和保证人并存,债权人不能随便选择,要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利。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相关阅读延伸:担保物和保证人并存,债权人能不能随便选择?
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顺序之争:当“物保+人保”并存,债权人如何抉择?
在民间借贷中,为降低风险,债权人常要求债务人同时提供“物保”(如抵押、质押)和“人保”(如保证)。但当债务人到期未还款时,债权人能否随意选择先向“物保”还是“人保”主张权利?山东省高密市的一起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若约定不明,债权人需优先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足部分再向保证人追偿。
一、案情回顾:150万借款背后的担保迷局
2024年6月,高密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任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2%,期限6个月,并明确了逾期还款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为保障债权,任某采取了“双重保险”:
- 物保:空调公司与任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 人保:任某与张某、王某等五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五人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合同中特别约定:“任某可自行决定担保物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也可要求同时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到期后,空调公司未能还本付息。任某遂将空调公司、五名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主张对抵押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二、法院裁判:约定不明时,物保优先于人保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担保责任的履行顺序。
(一)合同约定的“选择权”是否明确?
虽然担保合同赋予任某“自行决定顺序”或“同时主张”的权利,但未明确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土地使用权抵押)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五人连带保证)之间的具体顺位。根据《民法典》第392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此,任某需先就空调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才能向五名保证人追偿。
(二)利率约定是否合法?
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1.2%(年利率14.4%),超过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约年利率13.8%)。法院依法调整利率为合法上限,即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任某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明确其需先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对五名保证人,仅在抵押物变现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律解析:混合担保中“物保”与“人保”的优先顺序
(一)《民法典》第392条的核心规则
- 有约定从约定: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保”与“人保”的履行顺序(如“先要求保证人还款,再处置抵押物”),则按约定执行。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必须先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等,不足部分才能向保证人追偿; 第三人提供“物保”或“人保”的,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先向“物保”还是“人保”主张权利。
(二)本案的特殊性:约定“可自由选择”≠明确顺序
本案中,合同虽赋予任某“自行决定顺序”的权利,但未具体说明“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之间的优先级,属于“约定不明确”。因此,法院适用《民法典》第392条的兜底规则,要求任某先处置抵押物。
四、实务建议:债权人如何规避风险?
(一)明确约定担保顺序
债权人在接受“物保+人保”时,应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履行顺序。例如:
- “债权人有权优先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清偿后不足部分,再处置抵押物”;
- 或“债权人可同时向抵押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无先后顺序”。
(二)综合评估担保能力
选择担保方式时,需综合考虑:
- 保证人资产状况:若保证人偿债能力较强,可优先主张保证责任;
- 抵押物流通性:若抵押物(如土地使用权)变现周期长、价值波动大,可协商缩短处置时间或增加保证人。
(三)保证人的风险提示
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务必审慎:
- 核实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
- 明确担保范围(如是否包含利息、违约金)及自身责任比例;
- 必要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降低自身风险。
五、总结
“借款150万,抵押+保证双保险,追债时却卡壳?法院:顺序错了!”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任某虽手握抵押物和五份保证合同,却因合同未明确“物保”与“人保”的优先顺序,导致追债之路受阻——必须先处置抵押土地,不足部分才能找保证人“填坑”。这起案例给所有债权人和担保人敲响警钟:担保不是“万能钥匙”,唯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顺序、综合评估风险,才能让每一份担保真正成为债权的“护身符”!#什么是融资融券担保物?##银行如何对贷款申请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如果担保物灭失了,对担保物权有什么影响?##担保物不合法,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担责吗?##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