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现象下,劳动关系确认的疑难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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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即多个关联企业共同使用同一批劳动力,这种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可能会比较复杂。以下是一些通常的处理步骤和考虑因素:
1. "审查劳动合同": - 检查劳动者与哪个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直接证据。
2. "工作地点和内容": - 分析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和内容,确定劳动者主要为企业提供劳动的关联企业。
3. "工资发放": - 调查工资的发放情况,通常工资发放的企业与劳动关系的企业较为一致。
4. "社会保险缴纳": - 查看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通常社会保险是由劳动关系企业缴纳。
5. "工作安排和管理": - 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是由哪个企业负责的。
6. "实际用工管理": - 分析劳动者的实际用工管理情况,包括考勤、晋升、处罚等。
7. "劳动者意愿": - 考虑劳动者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主要服务于某个企业,可能会支持将其劳动关系确认在该企业。
8.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 "实际用工企业":如果劳动者主要在某个企业工作,且该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有决定权,那么劳动关系可能确认在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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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316

■沂水法院: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乙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王某。2015年12月,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工作内容为:从事会计相关岗位,合同还对工作时间、地点、报酬、福利待遇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2018年5月,经甲、乙公司同意,刘某到乙公司工作,并担任财务科科长,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仍由甲公司负责,2020年3月刘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2020年3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乙公司自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向其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经审查驳回了刘某的仲裁申请。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上述赔偿项目。

乙公司辩称,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甲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系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关联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甲公司指派刘某至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与刘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期间被指派至关联公司乙公司工作,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仍由甲公司负责,2020年3月刘某向甲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其行为表明刘某选择确认了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再要求确认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重复享受劳动关系项下权益,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5-07-06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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