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免税房屋移转变应税,次期起恢复课徵房屋税
配合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房屋税差别税率 2.0 新制,财政部 2 日发布解释令,核释自 114 年期起,原为依法免徵房屋税的房屋,若因移转他人变成应税房屋,自移转日的次期起,恢复课徵房屋税,以减轻取得房屋当年期的租税负担。
财政部说明,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实施,于114年期房屋税首次开徵。2.0新制参考地价税按年课徵规定,将房屋税由按月改按年计徵,并比照地价税基準日的规定,定明房屋税以每年2月末日为纳税义务基準日。
举例来说,以115年期房屋税为例,该年期纳税义务基準日为115年2月28日,课税期间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财政部指出,倘若房屋移转,后手于纳税义务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为该年期的纳税义务人。此外,原为依法免徵地价税的土地,在移转所有权后变为应税土地时,应从办妥移转登记日的次期起,恢复课徵地价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实施2.0新制后,基于房屋税与地价税均按年课徵且同为持有税,课税原则应一致,因此发布解释令,明定房屋若因移转他人变为应税房屋,自移转日次期起恢复课徵房屋税,以减轻后手取得原为免徵房屋税房屋的当年期租税负担。
财政部举例说明,民众若投标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各分署公告标售的国有非公用房屋,该房屋原本没有出租等收益,依照国有财产法第8条规定免徵房屋税,等到得标人于115年2月28日前完成买卖移转登记,该房屋变为应税房屋后,115年期房屋税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复课徵房屋税。
(作者:吕晏慈;首图来源:pixabay)